母親同時與多人交往,所生子女可否強制生父認領? |
按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未經認領、扶養、準正,與該子女並無法律上親子關係,毋庸負擔扶養義務等,對於生母與子女而言頗不公平,故民法設有強制認領之規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但同法第一千零六十八條規定:「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此在學理上稱為「不貞抗辯」,旨在懲罰不道德之妻,以免子女之血統混亂,惟現今遺傳學研究已有重大突破,經過DNA鑑定即可確定父與子女有無血緣關係,故以此限制子女與生母請求生父認領,是否有保留必要,實值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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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打預防針 紐約州長坦承外遇 |
更新日期:2008/03/19 19:59
前一天還眾人愛戴,第二天就上受刑台,新任紐約州長爆自己的料,坦承婚姻曾觸礁,和太太兩人都搞過婚外情。
這距離前任州長史必哲,拉著老婆坦承做錯事才沒幾天,弄得連媒體都要嘲諷,難道花心是紐約州長的必要條件?
派特森是紐約州第一位盲人州長,不過他眼盲心不盲,當外界開始傳他是個連環劈,還把曼哈頓飯店名字都點出來,他決定主動出擊,自己招了,而且榮華富貴,不忘糟糠妻,派特森兩度呼喚愛妻,上台和他共享榮耀。
和史必哲相比,派特森的婚外情還不是用錢買來的,上週當被問到他是否曾付錢召妓,派特森的幽默,讓大家笑彎腰。
派特森人緣超好,宣誓就職的情況,大家看了就知道,而他和老婆大人,婚姻觸礁沒放棄,找了諮詢,一起攜手過難關。
派特森走路敏捷有風,完全看不出他雙眼失明,只偶爾需要助理提醒方向,這位紐約新州長,真讓大家見識到什麼叫做眼盲心不盲。(民視新聞黃文玲綜合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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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抓姦取得証物,日後不能當作證據? |
過去說「抓姦要在床」,但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是「非正當管道」取得的證物,恐怕不能作為日後審判的依據,被告甚至可以援引技術犯規的瑕疵,向承審法官申請撤銷所扣押的證物,原告不僅是徒勞無功,甚至反成被告。不過也別氣餒,警方提供合法的捉姦的準則,在查出老公(或老婆)與情人的愛巢處之後,先向警方報案,並製作筆錄,再等警方向院檢申請搜索票後,才可以付諸行動,千萬別以莽撞的手法去捉姦。
法律知識:
私人不法取證問題,非刑事訴訟法之證據禁止規定,所規範之對象,蓋刑事訴訟法所規範者,乃國家機關之行為,而非私人。但非表示,其所不法取得之證據,即非禁止使用。類此案件,其解決基準在於個案中,使用證據的干預行為,若衡諸犯罪之輕重,合乎適合性,必要性及狹義之相當性原則,則不在禁止之列。因此,若是被告所犯輕微,如公益色彩淡薄的通姦罪,則朗讀、使用日記本身所造成的權利侵害,將超過其所能保全的法益,因此不符比例原則。至於殺人罪或擄人勒贖罪,結果便完全不同。所以擄人勒贖案中被害人或其家屬秘密錄音的綁匪聲音之錄音帶證據,法官仍得予以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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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看不下去 二奶反告元配勝訴 再求償遭駁 |
更新日期:2008/02/22 04:39 陳俊雄北縣報導
正在修習學士後法律學分班、且在中研院任職的林姓女子,因和已婚吳姓男子外遇遭吳妻怒斥「不會饒妳」,沒想到林女竟以本身的法律知識在刑事告訴中獲勝,之後還提出20萬元民事求償。此一形同「乞丐趕廟公」之舉,卻在昨日被板院民事庭法官以「並無侵害名譽可言」為由駁回。某國立大學畢業、正在修習學士後法律學分班的林姓女子,因在中研院工作之而和在教育部任職的已婚吳姓男子認識,吳某也在和林女發生婚外情後離家,引來吳妻不滿。吳妻調查發現,在中研院上班的林女正是讓老公變心的元凶,遂自九十四年二月起多次以撥打電話,或是在語音信箱中留言,揚言「讓大家知道妳是不要臉的人」、「不會饒妳的,要妳好看」。林女不甘受辱,拿著這些簡訊、語音留言興訟,讓吳妻因此遭判拘役十日並得易科罰金。外遇對象竟能在刑事訴訟中告贏元配,也讓林女受到鼓舞之餘,又提起標的金額20萬元的附帶民事賠償訴訟,但林女卻沒想到這次卻踢到鐵板。板院民事庭承審法官認為,林女提告時效已經滅失,更重要的是,吳妻以電話、簡訊方式傳送給老公外遇對象的訊息內容,主要是針對林女而非其他第三人,此舉並不會貶抑他人對於林女的人格評價,因此,昨日審結駁回林女形同「乞丐趕廟公」的請求,判決吳妻無須賠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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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與人通姦者」訴請裁判離婚? |
所謂通姦係泛指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關係,無論其為一夜情,還是繼續性的,也不管是否付費,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除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外,通姦之一方已違反貞操義務,破壞配偶間之信賴,致婚姻發生嚴重裂痕,無過失之一方配偶,得於知悉後六個月內訴請離婚,如配偶之一方未於知悉後六個月訴請離婚,或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通姦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實務見解認為,納妾行為屬於上揭法條之通姦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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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指控 婚紗攝影師與新娘外遇 |
更新日期:2008/03/06 13:24 張子銘
一個頗為知名的結婚網站討論區裡,最近出現引發熱烈討論的話題,一位自稱台中知名婚紗攝影師的前妻發表文章,指出他的前夫跟拍攝對象,一位新婚的女老師外遇,最後拋妻棄子,有網友為攝影師前妻抱不平,公佈了這名女老師的個人資料,現在女老師不排除對網友採取法律行動。
頗具知名度的結婚網站討論區裡,出現這樣的文章,一位網友指控她擔任婚紗攝影師的前夫,竟跟拍攝對象,一名新婚女老師發生外遇,甚至為此拋妻棄子,遭指控的婚紗攝影師說,這只是前妻一時的情緒。
賴姓攝影師:「很情緒化的一個文章,而且她上面寫的也都是不屬實的事情,那網友這樣刻意地炒作。」
賴姓攝影師是台中婚紗業界知名的攝影,前妻指控他外遇的文章貼上網後,短短幾天內有數十篇回應,甚至有網友為攝影師前妻抱不平,公佈當事人,也就是攝影師前妻指控的第三者,國小女老師的個人資料。賴姓攝影師:「她的學校公開,照片公開,家裡的住址公開、電話公開,車號被公開,所以她承受壓力是很大的。」
這名婚紗攝影師,事後在自己的部落格上發表聲明,表示自己並不像網路上所寫的那樣,不過他說傷害已經造成,不少客戶已經決定取消跟他約定的拍攝工作,他還接到不明簡訊,說他活該,他希望網路文章引發的風波不要再蔓延;不過,事情發展至今,恐怕已經對2對原本幸福的夫妻,造成莫大的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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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婚外情 王金山自比辜振甫 |
更新日期:2008/02/20 23:59
縣議員和外遇女子扭打成一團,這樣的畫面,上了頭條新聞.當事人王金山在躲了一天之後,終於露面。
一開始就自比為是辜振甫.王金山沒有否認與對方發生過關係,但卻說成是一時酒後逞欲的結果,由於發生的時機點和地點都很敏感,他更把整起事件擴大扯牽為政治事件。
不過,現年39歲的王金山,婚外情可不只這一樁,之前還有一名女子也為他生了一個孩子,已經3歲。
到底是不是女嬰的生父,可不是雙方說了就算,DNA結果一驗就會真相大白。(民視新聞鄭榮文嘉義縣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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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通姦與民事賠償構成要件 |
自由時報 2008/4/16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有配偶者與人通姦,可處1年以下徒刑。
但每個法官對「通姦」的定義並非完全一致,有的僅是書信中寫到曖昧字眼,就被法官認為構成通姦,但也有人全身赤裸,被抓姦在床,卻獲判無罪,目前審判實務上,對於通姦的定義,是視有無性交而定。
是否有「性交」的證據,為定罪關鍵;若無法證明通姦,但能證明第三者的行為,已影響到配偶的人格法益,另可依民法求償,如與已婚者熱吻、開房間,都可能侵權而面臨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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