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是誰的專利?
通姦罪是否告訴乃論?
何謂協議離婚?
有公開儀式結婚但不登記,算無效婚姻?
婚姻暴力請求判決離婚 ,應如何舉證?
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它方可否請求裁判離婚?
 
外遇是誰的專利? TOP
外遇始終像植根於都市生活的一種頑疾,混跡于愛情、道德、背叛與人性的糾纏中,悄無聲息的存在著,成了避而不及卻又不得不去面對的社會現象與問題。面對外遇的人無論是他還是她,也無論是夫妻、情人還是男女朋友,都無疑是場情感的遭遇。
 
通姦罪是否告訴乃論? TOP
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僅是發動偵查之原因,且為訴訟要件,若有欠缺即無法追訴、處罰。至於如何為告 訴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曾表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明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 在所不問(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第五二二二號判例)。是故實務上常見以和解之方式交換有告訴權之配偶不要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以避免通姦罪之刑事責任。
第 245 條(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第 238 條、第 239 條之罪及第 240 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239 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何謂協議離婚? TOP
「協議離婚」在法律上稱為"兩願離婚"或"合意離婚",協議離婚是指雙方都有意願要結束婚姻的情形下,協議離婚。如果要離婚的當事人未成年,雖然想要與另一方協議離婚,一定要經由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的同意才可以辦理,否則離婚視為無效。
97年5月23日起,「結婚登記制」實施,5月23日前的「儀式婚」若有宴請親友等公開儀式即已經視為結婚; 於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必須要有兩人以上的證人簽名,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才具有效力。
 
有公開儀式結婚但不登記,算無效婚姻? TOP

依據民法親屬篇 第九八二條 (96.05.23修定如下)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舊法條,一年後失效)← 舊法,儀式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新法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 新法,登記婚

即在民國97年5月之後,若只有公開儀式而沒有到戶政機關作結婚登記者,其婚姻視同無效。
而在此之前有公開儀式而無登記結婚者,於法律上仍屬有效婚姻。

 
婚姻暴力請求判決離婚 ,應如何舉證? TOP
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如果想要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必須注意舉證責任的問題。一旦被毆打, 除了立即前往醫院驗傷,再照相存證外,最好能有其他的證人(如子女、鄰居、管理員)可以出面作證,因為驗傷單只能證 明有這樣的傷勢,並不能證明是誰打的,所以證人是非常重要的,若能錄下對方親口承認動粗之錄音帶,或取得親簽之悔 過書、道歉書那就更有利於你的舉證。
 
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它方可否請求裁判離婚? TOP

夫妻互負有貞操義務,如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時,即構成刑法之通姦罪,不論配偶是否提起告訴配偶均可依民法「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的規定訴請判決離婚」。但有請求權之配偶,如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 其事情發生後已逾兩二年者,則不能再以此為原因請求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