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流老公連劈三腿,抓姦離婚收場

藝人偷吃不怕離婚 桃色新聞一再上演
老公偷腥被抓,財產全部歸妻所有?
抓姦和解,男子被擺一道?
母親同時與多人交往,所生子女可否強制生父認領?
非法抓姦取得証物,日後不能當作證據?
做愛償債,債上加債?

風流老公連劈三腿,抓姦離婚收場

委託人王小姐於民國95年8月底經由網路搜尋,找到本公司,而後雙方約至位於距離王小姐住家附近的麥當勞見面洽談,碰面後,聽著委託人王小姐娓娓道來事情的經過,原來,她的先生已經離家了十幾天,且對外之聯絡方式皆已中斷,下落不明,據王小姐說,她們是從事藥房及診所的事業,先生是具有執照的醫生,她的先生自20年前結婚至今,生性風流,經常有外遇情事不斷,偶而還有毆打她的事件出現,但王小姐都以男人大概都是如此而隱忍下來,直到去年藥局來了一位賴小姐,她的工作能力強,外交手腕又好,很快的,就博取了同事間的好感,今年初,賴小姐因故離職,在附近也自行開設了診所及藥房,但令人驚訝的是,居中協助開業的人,不是別人,竟是自己的枕邊人-李先生……
說至此,王小姐雙頰留下了兩行淚,『他一定是跟那位賴小姐在一起了,我再也不要過這種日子了,拜託你們,幫我把他找回來,我要跟他離婚,我撐到現在,孩子現在也都大了,我這次一定不要再委曲求全了』聽著王小姐如此敘述,本公司歐姓資深經理及劉姓經理,將王小姐所遇之問題點及應該解決之策略、方法誠懇且詳盡的告訴王小姐,王小姐聽完後,對於公司的提案頗為認同,於是,雙方簽立正式的委託書,案件遂開始承辦。
隔天,王小姐提供了雙方被查男、女所合拍之照片、車牌、及目前女方所在之診所藥房住址。本公司二位經理人就本案件,開始分工進行。
首先,先找出被查賴小姐平時所駕駛的三菱休旅車,在第一天現場待命之調查員回報,直到晚間12點止,尚未見到被查女之蹤影,故而決定先行撤離該處。
第二天中午時,外務人員於診所附近發現該輛休旅車,隨即回報歐經理,並派工作人員至該處暗中安裝GPS衛星定位裝置於該車上,完成定位追蹤,公司方面並不時追蹤紀錄該車所到達之地點及時間,並做成紀錄及指示外務人員到達定點附近觀察並拍攝附近環境。
第五天,在衛星地圖上定位出賴小姐的轎車,最後出現的街道附近,而後外務人員於附近巷弄中找到該車,並在附近尋獲委託人先生的轎車,證實賴女與委託人之先生極有可能同居在附近,並由經理將此一結果回報通知委託人。
與委託人商討之結果,推測該處極可能為二位被查男女目前的同居處,且委託人對本公司的辦事效率甚感滿意,進而和公司簽訂了『現場抓姦』的委託書,在此期間,我們又查出被查男李先生經常更換座車,經過跟蹤追查,以跡象判定被查男在另一住處有可能與另一可疑女子同居,經過此一情況,委託人仍堅持要在被查男與賴小姐的同居住處進行抓姦計畫。外務人員隨時監控被查男之行蹤,約莫半個月時間,本公司開始進行附近環境之勘查及任務的分派演練,且協助委託人就此案件與律師研討所涉之各項問題,並給于適當之建議。並訂定抓姦流程,待時機成熟要一舉衝入現場。
抓姦當晚,除現場人員及律師,我們陪同委託人知會當地警察管區同行,進行被查男外遇的同居處,當場蒐集床上的現場證物及拍攝DV存檔錄影,最後讓律師向委託人提出建議,向法院提出賴女妨礙家庭與通姦罪等提告,而被查男李先生則因通姦罪判決離婚與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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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偷吃不怕離婚 桃色新聞一再上演

模範先生徐乃麟傳偷吃妙齡女子,儘管事後乃哥義正嚴辭地對外澄清純屬誤會,但一度掀起的軒然大波,仍是受到社會放大鏡式地關注。其實,多年來藝人偷吃時有所聞,尤以婚外情最受矚目,儘管結果、下場各不同,藝人偷吃的桃色新聞還是一再上演。
多年前,于冠華帶女子上賓館被媒體踢爆,第一次,于冠華開記者會澄清婚外情傳聞,老婆方文琳當時也坐在一旁給他支持與鼓勵,于嚴正表示新聞只是烏龍一場,一再強調自己的清白,然而,事隔半年舊事重演,于又被拍到帶女子開房間,于甚至一度還想粉飾太平,要求媒體不要刊登,但紙終究包不住火,最後還是坦承婚外情,傷透方文琳的心,銀色夫妻情滅。
同年,資深藝人張魁遭人爆料帶女子開房間偷吃而爆出婚外情,不同的是,于坦承婚外情,張魁卻自表是黑道,惱羞成怒對媒體嗆聲,揚言如果爆出來就會離婚,三天內會死很多人。當時,張魁一度前後反覆,早上坦承婚外情,晚上卻又說兩人只是上賓館談公事;而魁嫂剛開始氣得大罵「丟人現眼」,甚至考慮離婚,最後又力挺老公開記者會澄清,用包容化解一切,也讓事情落幕。
藝人偷吃新聞屢見不鮮,而藝人身邊的另一半也不遑多讓,像是王靜瑩的老公陳威陶、胡瓜的女婿李進良,兩人經常和女藝人的名字連在一起,偷吃傳言時有所聞,也曾數度遭媒體拍到。
面對偷吃傳聞,藝人態度反應也各不相同,有人堅持否認、有人威脅媒體、有人坦承婚外情,態度千百種;然而,一輪新聞炒完結果也各不相同,有人離婚、有人獲得包容、也有人當沒事發生過。
無論如何,只要有桃色新聞爆出,藝人的家庭事件很快就會攻占影劇版面,甚至躍上社會新聞;生活在鎂光燈下,任何新聞都容易被放大,這是藝人的宿命。但藝人終究也是平凡人,難逃七情六慾,桃色新聞,還是會一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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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偷腥被抓,財產全部歸妻所有?

A君上個月底趁太太外出,在家召妓,不料被太太當場發現,應召女子趁A君和太太大打出手之際逃走,氣炸了的A君太太報警要告A君傷害和妨害自由。最後經A君苦苦哀求,寫下悔過書,允諾將名下的存款、房子、車子等財產 過戶給太太,才讓太太撤回告訴,化解這場家庭風波。

法律知識:
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因此,只要已經結婚且婚姻關係尚在存續中的人,若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關係,無論其時間的長短〈諸如一夜情〉或有無支付費用〈諸如召妓〉,均屬通姦行為,只要證據明確,就可能背負刑事責任。然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通姦罪屬告訴乃論之犯罪,必須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犯罪行為人才會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實務上常見以和解方式來化解被害人提出告訴之情形。惟達成和解即應依約履行和解條件,否則被害人於六個月之告訴期間內還是可以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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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姦和解,男子被擺一道?

一起妨害家庭自訴案的當事人為A君,因為工作繁忙導致妻子紅杏出牆,僱請徵信社跟蹤查證,最後在妻子與B君的同居地方,會同管區抓姦,但在派出所協調時,因為一時對妻子心軟,有意和解而沒有把當場採得的通姦證據送 請鑑驗,以致事後要再提訴訟卻失敗。丈夫慨嘆司法正義喪失,法官則認為證據薄弱不足,已經無從舉證,才會敗訴。

法律知識:
法院要認定被告有罪,需憑藉證據,如證據不足證明其犯行,依據「罪疑惟輕」原則,法院應為無罪判決。惟當事人取得證物時,最好能先完成保存證據之步驟,如本件情形,即是因未將證物送驗取得檢驗報告,導致事後想告時才提出,證據早已保存不當而失效,當然無從為證。故類似情形取得犯罪證據後,一定要先完成證物保存,再考慮是否告訴,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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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同時與多人交往,所生子女可否強制生父認領?

按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未經認領、扶養、準正,與該子女並無法律上親子關係,毋庸負擔扶養義務等,對於生母與子女而言頗不公平,故民法設有強制認領之規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但同法第一千零六十八條規定:「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此在學理上稱為「不貞抗辯」,旨在懲罰不道德之妻,以免子女之血統混亂,惟現今遺傳學研究已有重大突破,經過DNA鑑定即可確定父與子女有無血緣關係,故以此限制子女與生母請求生父認領,是否有保留必要,實值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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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抓姦取得証物,日後不能當作證據?

過去說「抓姦要在床」,但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是「非正當管道」取得的證物,恐怕不能作為日後審判的依據,被告甚至可以援引技術犯規的瑕疵,向承審法官申請撤銷所扣押的證物,原告不僅是徒勞無功,甚至反成被告。不過也別氣餒,警方提供合法的捉姦的準則,在查出老公(或老婆)與情人的愛巢處之後,先向警方報案,並製作筆錄,再等警方向院檢申請搜索票後,才可以付諸行動,千萬別以莽撞的手法去捉姦。

法律知識:
私人不法取證問題,非刑事訴訟法之證據禁止規定,所規範之對象,蓋刑事訴訟法所規範者,乃國家機關之行為,而非私人。但非表示,其所不法取得之證據,即非禁止使用。類此案件,其解決基準在於個案中,使用證據的干預行為,若衡諸犯罪之輕重,合乎適合性,必要性及狹義之相當性原則,則不在禁止之列。因此,若是被告所犯輕微,如公益色彩淡薄的通姦罪,則朗讀、使用日記本身所造成的權利侵害,將超過其所能保全的法益,因此不符比例原則。至於殺人罪或擄人勒贖罪,結果便完全不同。所以擄人勒贖案中被害人或其家屬秘密錄音的綁匪聲音之錄音帶證據,法官仍得予以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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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愛償債,債上加債?

單身的B女,因負債近一百萬元,與A君債權人談妥同居三個月、做愛四十次抵債。但兩人同居不到一個月就被A君債權人的太太查獲,吃上官司被判刑三個月,還被A君債權人的太太求償兩百萬元。B女向法官表示,舊債未了,債又上門,無力付這筆遮羞費,希望能減少額度。

法律知識:
一、為了清償金錢債務,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性愛契約,以為清償之方法,解釋上應認為此項性愛契約依民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法律行為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屬於無效之契約。尤其債權人為有婦之夫,其與債務人發生性關係,係另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當更應如此解釋。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關配偶而與人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此即為通姦罪之規定,只要是已經結婚且尚未離婚或喪偶之人,即與其配偶互負忠貞義務,如果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關係,無論時間長短,例如一夜情或包二奶,也不管有無付費,例如召妓、同居亦不問是否發生感情,例如本案純為抵債,均屬通姦行為。

三、依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號判例之見解:「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因此,配偶與人通姦時,被害配偶尚可依民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請求慰撫金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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